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设学校食堂,配齐相关设备。鼓励学校食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营养师。
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的,应当将食品安全、膳食营养作为合同的必要条款。
确实没有条件建设食堂并且有就餐需求的学校,应当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为学生开展送餐服务,保证学生营养摄入均衡。
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饮食安全。
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的,应当将食品安全、膳食营养作为合同的必要条款。
确实没有条件建设食堂并且有就餐需求的学校,应当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为学生开展送餐服务,保证学生营养摄入均衡。
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