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九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