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十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十条 学校应当通过早操、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等形式,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遇有极端天气、重污染天气,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少或者停止室外体育活动,适当开展室内体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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