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程,完成课程标准要求的教学任务,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性别学生的身心特点、体质状况开展体育教学活动;鼓励、支持、指导残疾学生参加体育教学活动,配备必要的体育器材,为促进其康复创造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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