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十二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将其纳入教学计划,列入作息时间安排,与体育课程内容相衔接。
中小学校应当每天上午统一安排三十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对当天没有体育课的班级,应当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集体体育锻炼。
中小学校应当支持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组织开展与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有关的课外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