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十四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学生因病或者残疾等不宜参加体育科目考试的,可以申请并经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暂缓或者免予参加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应当修满体育课程,并成绩合格。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应当修满体育课程,并成绩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