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十六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定期举办综合性学生运动会。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并经常开展以班级、团体为单位的体育竞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