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家长或者学生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