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引导、支持其参加体育活动。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伴未成年学生共同进行体育锻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