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学年对学生进行速度、耐力、柔韧度、爆发力等方面的测试,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并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完整、有效。
学生因病或者残疾等不宜参加体质健康测试的,可以申请并经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暂缓或者免予参加测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