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