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

第十四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 第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联合约定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重大政策和价格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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