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第六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第六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五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科学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划,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构筑生态安全屏障,保护海洋生态,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