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省级、市级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依法授权给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省级、市级相关行政管理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委托的以外,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编制由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的省级行政管理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的青岛市市级行政管理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确定;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公布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
西海岸新区重大发展事项需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综合平衡或者需要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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