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在安排科技创新、实体经济和服务业发展、新旧动能转换等方面资金时,应当对西海岸新区予以重点支持。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关产业投资基金在西海岸新区加大投入,引导在西海岸新区组建各类海洋产业发展基金。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关产业投资基金在西海岸新区加大投入,引导在西海岸新区组建各类海洋产业发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