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产业规划和生产力布局方面优先支持西海岸新区发展,优先安排西海岸新区承担符合新区发展规划的改革试点任务和重大产业项目。
西海岸新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优先纳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
西海岸新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优先纳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