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可以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行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