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经济损失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