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六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六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应当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保持以下间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