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三十七条 鉴定各环节的经办人应当依法对鉴定过程和鉴定材料的提取、接收、保管、使用、销毁或者退回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保证可追溯性。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保证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