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五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五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落实幼儿园教职工职称评聘制度。
幼儿园举办者、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幼儿园教职工职称申报给予支持。
幼儿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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