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五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五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鼓励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进行教师挂职交流。
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为农村和薄弱地区培养幼儿园教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工作,相关部门负责幼儿园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幼儿园应当鼓励和支持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人员等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并保障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为农村和薄弱地区培养幼儿园教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工作,相关部门负责幼儿园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幼儿园应当鼓励和支持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人员等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并保障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