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五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五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聘任外籍教师应当遵守外籍人士来华工作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外籍教师聘任条件,不得聘任无来华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不得聘任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外籍人员。
幼儿园应当将外籍教师护照、签证、工作许可、学历背景等信息,报送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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