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五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五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幼儿园应当每年组织其工作人员接受健康检查,并承担健康检查费用。
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在治愈前或者在确诊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当立即暂停在幼儿园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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