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五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五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的师风师德的教育、宣传、考核和监督,并将师风师德建设作为办园考核评估的重要指标,作为教师资格审查、岗位聘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