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六章 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六章 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幼儿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成年人负责接送,幼儿园不得将幼儿交与其他人员。幼儿园为幼儿提供车辆接送的,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