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六章 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六章 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安全教育,并定期组织开展避险、逃生、自救等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幼儿园应当组织其工作人员参加急救等技能培训,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避险技巧,并配备兼职消防设施操作员。
幼儿园应当在主要出入口和幼儿生活、活动的公共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并按照规定时间保存录像资料。
幼儿园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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