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五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的招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设置任何技能性入园标准。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幼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幼儿园应当建立儿童保健管理制度,在幼儿入园时查验其保健手册及预防接种证。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幼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幼儿园应当建立儿童保健管理制度,在幼儿入园时查验其保健手册及预防接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