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六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尊重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创设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使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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