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四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以分别设置,也可以混合设置。
幼儿园可以按照幼儿年龄编班或者混合编班,每班幼儿人数不得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幼儿人数限制。
幼儿园可以按照幼儿年龄编班或者混合编班,每班幼儿人数不得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幼儿人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