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五条
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德城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和二屯镇德滨高速路以南区域;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三)运河经济开发区除赵虎镇、抬头寺镇南外环以南之外所辖区域;
(四)陵城区和各县(市)城区,城区范围由陵城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一)德城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和二屯镇德滨高速路以南区域;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三)运河经济开发区除赵虎镇、抬头寺镇南外环以南之外所辖区域;
(四)陵城区和各县(市)城区,城区范围由陵城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