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六条

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八)高层建筑物及其周围、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九)重要军事设施;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组织设置统一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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