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船舶扣押期间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负责管理。
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不履行船舶管理职责的,海事法院可委托第三人或者海事请求人代为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担,或在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拨付。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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