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应当相当于船舶扣押期间可能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与支出、因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请求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提供担保所支出的费用。
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失的,海事法院应责令其追加担保。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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