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案件终审后,海事请求人申请返还其所提供担保的,海事法院应将该申请告知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未提起相关索赔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被请求人同意返还,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被请求人负有责任,且赔偿或给付金额与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基本相当的,海事法院可以直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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