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由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