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扣押船舶裁定执行前,海事请求人撤回扣押船舶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予以准许,并终结扣押船舶裁定的执行。
扣押船舶裁定作出后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