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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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民事诉...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当事人不适格;
(二)...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1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督促程序的其他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