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第五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第五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引导乘客快速疏散,并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暂停部分车站、部分区段或者全线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供电、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共同组织抢险救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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