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智慧经济发展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智慧经济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大数据创新服务、大数据核心技术研究,鼓励企业开展行业大数据平台建设,推进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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