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智慧经济发展

第二十条

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章 智慧经济发展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和产业整合能力,向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放平台入口、数据信息、计算能力等资源,提供研发工具、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互联网开放创新优势,调动全社会力量,支持创新工场、创客空间、社会实验室、智慧小企业创业基地等新型众创空间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