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质保障与供水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质保障与供水 第三十一条 千岛湖金竹牌取水口、闲林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源水质实施定期监测和动态监测相结合的监测制度。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闲林水库至市区的供水分支管线水质进行监测。
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配水工程取水口、配水工程沿线分水口以及闲林水库配水设施的水质监测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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