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质保障与供水 第三十条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质保障与供水 第三十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水源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