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质保障与供水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质保障与供水 第三十二条 本市各级水行政、生态环境、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和水质预警机制,对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并共享监测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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