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质保障与供水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质保障与供水 第三十四条 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取水量编制年度配水计划,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配水水量自动计量体系,对配水水量进行实时监测,并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开放监测系统。
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配水水量自动计量体系,对配水水量进行实时监测,并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开放监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