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质保障与供水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质保障与供水 第三十三条 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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