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绩效问责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绩效问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告诫或者停职检查;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上级机关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二)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影响整体工作部署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公众反映强烈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五)重大决策失误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