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对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当年或者次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除按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对连续三年以上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除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理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解聘或者辞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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