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二条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监管部门信用认证和第三方信用服务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
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的信用认证是分类分级信用监管的依据。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可以依法通过数据提取、采集和加工分析,为监管部门和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信用评价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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