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科学设置限行和限速标志;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